(四)支付手段
发布时间:2021-1-18 15:22阅读:1369
货币作为交换价值的独立存在而进行单方面转移时,执行支付手段职能,即充当延期支付的标准。如用于清偿债务,以及支付赋税、租金、工资等所执行的职能。
由于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在时空上出现了差异,这就产生了商品使用价值的让渡与商品价值的实现在时间上分离开来的客观必然性。某些商品生产者在需要购买时没有货币,只有到将来某一时间才有支付能力。同时,某些商品生产者又急需出售其商品,于是就产生了赊购赊销。这种赊账买卖的商业信用就是货币支付手段产生的起源。
在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中直接产生了信用货币。信用货币是代替金属货币充当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信用证券,如期票、汇票、支票等。在货币执行支付手段职能的情况下,由于赊销商品的部分当时不需支付货币,再加之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抵销等因素,都会影响一定时期内市场对货币流通的需要量。这样,货币流通规律的公式为:
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又进一步克服了货币作为流通手段要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局限性,极大地促进了商品交换。但同时,它也使商品经济的矛盾进一步复杂化。在商业信用盛行时,商品生产者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普遍存在。一个商品生产者偿还债务的能力往往受到其他商品生产者能否按期偿还对他的债务的影响。在债务债权的链条中,如果有一部分生产者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就有可能引起整个支付链条的崩断,以致给商品生产和流通带来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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