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是指股票因为某种音讯或进行某种活动引起股价的接连上涨或跌落,由证券生意所暂停其在股票商场上进行生意。待状况弄清或企业康复正常后,再复牌在生意所挂牌生意。
当某家上市公司因一些音讯或正在进行的某些活动而使该公司股票的股价大幅度上涨或跌落,这家公司就或许需求停牌。
股票停牌的原因:
一、上市公司有重要信息发布时,如发布年报、中期成绩陈述,举行股东会,增资扩股,发布分配方案,严重收买吞并,出资以及股权变化等;
二、证券监管机关以为上市公司须就有关对公司有严重影响的问题进行弄清和布告时;
三、上市公司涉嫌违规需求进行调查时,至于停牌时刻长短要视状况来确认。
2006年版《上海证券生意所生意规则》规则“股票、封闭式基金生意呈现反常动摇的,本所能够决议停牌,直至相关当事人作出布告当日的上午10:30予以复牌。依据商场发展需求,本所能够调整停牌证券的复牌时刻。”
什么是反常动摇?《上海证券生意所生意规则》里列出了四中景象:
1、接连三个生意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违背值累计到达±20%的;
2、ST股票和*ST股票接连三个生意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违背值累计到达±15%的;
3、接连三个生意日内日均换手率与前五个生意日的日均换手率的比值到达30倍,而且该股票、封闭式基金接连三个生意日内的累计换手率到达20%的;
4、本所或证监会确定归于反常动摇的其他景象
深圳证券生意所规则,上市公司如有下列景象,生意所可报请主管机关给上市公司予以停牌:
1、公司累计亏本达实收资本额二分之一时。
2、公司财物缺乏赔偿其所负债款时。
3、公司因财政原因此发作银行退票或拒绝往来的事项。
4、整体董事、监事、经理人所持有记名股票的股份总额低于生意所规则。
5、有关材料发现有不实记载,经生意所要求上市公司解说而逾期不作解说者。
6、公司董事或履行事务的股东,有违背法则或公司事务规章的行为,并足以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
7、公司的事务运营,有明显困难或遭到严重危害的。
8、公司发行证券的请求经核准后,发现其请求事项有违背有关法规、生意所规章或虚伪状况的。
9、公司因财政困难,暂停经营或有歇业的或许,法院对其证券做出中止转让裁决的。
10、经法院裁决宣告破产的。
11、公司安排及经营规模有严重改变,生意所以为不宜持续上市的。
别的,上市公司如有下述景象,则应要求中止上市生意:
1、上市公司方案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方案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方案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方案发股息的。
5、上市公司方案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兼并的。
6、上市公司方案停牌的。
若遇到以上状况,证券行情表中会呈现"停牌"字样,该股票生意天然中止,该股票一栏便是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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