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等待期内未确诊的情况下,属不属于 重大疾病?该不该赔?
发布时间:2020-10-22 15:16阅读:760
主要在这一期间的设置是为了防范道德风险而设置的,目的是防止投保人明知自己将要发生保险事故,而马上投保以获得保险赔偿的行为,也就是防止“带病投保”“逆选择”
虽然,大部分人都能认同和理解等待期的设置,但因为等待期原因产生的保险理赔纠纷仍不少见,最常见的是等待期内发生疑似或未确诊的疾病,等待期后确诊,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发病为由拒赔。
那么,到底怎样算是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它的界定标准又是什么?我们不妨结案下面这个案例来看看。
01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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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被上诉人):王某某、马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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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上诉人):某X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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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31日,投保人原告王某在被告处为被保险人(王某女儿)原告马某某投保了终身寿险,附加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40万元,重疾险等待期为90天,即等待期自 2018年10月31日至2019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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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马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27日在山东大学附属口腔医院住院治疗,病理诊断为(右腮腺)梭形细胞间叶源性肿瘤伴肌源性分化,细胞生长活跃,不排外低度恶性,建议进一步会诊,临床诊断为右颞下窝颅底肿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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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山东大学附属医院病理会诊报告,病理诊断为(右腮腺)结合临床特点、形态及免疫组化,符合横纹肌肉瘤-胚胎型可能性大,下面标注此报告只对此样本负责,仅供临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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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13日,马某某在山东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9年1月7日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结合体格检查、山东大学口腔医院病理诊断、山东大学第二医院病理诊断,初步诊断横纹肌肉瘤-胚胎型,2019年1月13日,山东医院出院诊断“右侧颌面部横纹肌肉瘤-胚胎型”。
被保险人的横纹肌肉瘤-胚胎型确诊时间。即“初次发生”的界定标准是什么?被保险人等待期内的诊断是否达到该标准?是否属于等待期内出险?一审法院认为:
原告马某某在山东大学口腔医院住院治疗,没有横纹肌肉瘤一胚胎型的诊断。2019年1月4日,山东大学病理会诊报告,病理诊断为(右腮腺)结合临床特点、形态及免疫组化,符合横纹肌肉瘤-胚胎型可能性大,下面标注此报告只对此样本负责,仅供临床参考,该诊断属于病理诊断,且不明确,没有临床诊断。被告主张2019年1月4日为原告马某某横纹肌肉瘤-胚胎型确诊时间不能成立。
原告马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1月13日在山东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横纹肌肉瘤-胚胎型,属于初步诊断,2019年8月13日出院诊断横纹肌肉瘤-胚胎型。2019年2月3日已经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可以认定原告马某某的横纹肌肉瘤胚胎型在等待期后确诊。被告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马某某保险金40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上诉人保险公司主张2019年1月4日山东大学医院病理会诊报告出具的时间即为确诊时间,但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释意为“······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统计分类》(ICD-10)的·······》,从该释义内容不能推论出上诉人主张的确诊时间应当以病理诊断时间为准的结论,故对上诉人提出的上诉主张,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