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交割月风险提示
发布时间:2020-7-29 14:44阅读: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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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大连、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个人客户持仓不得进入交割月份;
2、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
某一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自然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3、 根据中金所业务规则规定:
在国债期货合约交割月份之前的二个交易日尚未通过国债托管账户审核的客户,自交割月份之前的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其在该国债期货交割月份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无交割意向的买方客户,若持仓进交割月有被动交割的风险。
股指期货的最后交易日为合约到期月份的第三个周五,遇国家法定假日顺延,最后交易日即为交割日,采用现金交割方式。
4、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中心业务规则规定:
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八个交易日收市后,不能交付或者接收能源中心规定发票的个人客户该期货合约的持仓应当为0手。
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市后,卖出持仓不得超过其持有的标准仓单数量。
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应当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中先开立标准仓单帐户,方可持有标准仓单,参与标准仓单业务。
5、大连商品交易所的b(100手)、J(10手)、JM(100手)、I(100手);郑州商品交易所的CF(8手) 、CY(4手)、ZC(200手)、AP(2手);上海期货交易所的CU(5手)、AL(5手)、ZN(5手)、PB(5手)、AG(2手)、AU(3手)、RB(30手)、WR(30手)、NI(6手)、SN(2手)、HC(30手)、SP(2手)、SS(12手) 期货合约非交割单位整数倍持仓不得交割。
6、大连商品交易所的A、B、M、Y、C、CS、EG、RR、EB、JD、JM(2009起)、J(2009起)、PG,郑州商品交易所的AP、CJ ,以上品种无交割意向的买方客户,若持仓进交割月有被动交割的风险。
7、不具备苯乙烯、液化石油生产、经营或使用资质的单位客户不得参与苯乙烯、液化石油的交割。不具备甲醇生产、储存、使用、经营或运输资质的客户不得参与甲醇交割。厂库非标准仓单棉纱不得用于最后交易日的配对交割。中转仓单不得用于交割月最后交易日下午闭市后的配对交割。
8、根据大连、郑州,上海,能源中心的规定,不能交付或者接收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或交易所认可的其他单据的客户不得交割。菜粕交付增值税普通发票。苹果、红枣交付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农产品销售发票。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