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杨小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
发布时间:2020-5-21 11:16阅读:318
进入新时代后,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发生巨大变化,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金融业对外开放不断深化,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也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难以为进一步深化金融改革提供保障。
为落实中央金融改革精神和完善金融法治的需要,顺应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贯彻加强对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原行长杨小平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杨小平认为,金融市场的发展新趋势以及人民群众对金融服务的新期待对人民银行履职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人民银行履行相关职责面临困难,且由于现行法律相关处罚力度有待提高,违法成本相对较低,金融领域行政执法震慑力不足,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
对此,杨小平建议,一是明确建立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并将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一条。中央银行制度是一国经济架构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通过法律法规赋予中央银行机构地位、职能目标、政策工具、运作规范等在内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需要,也适应当前全球金融监管变革的大趋势和金融市场发展动向。
第二,进一步完善双支柱调控框架。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金融监管机构意识到传统的货币政策无力抑制资产价格和金融市场波动,引入宏观审慎评估以维持金融稳定以及遏制金融系统的顺周期性,也反映了国际金融监管从微观审慎监管转向宏观审慎监管的转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制度调控框架。将完善双支柱调控框架,特别是宏观审慎框架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货币政策在宏观上、总量上的作用;另一方面,可在微观上、结构上发挥效果,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打通金融和经济彼此促进、融通发展的双向通道,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真正实现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
第三,择机完善货币政策目标。在“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的当下,“稳就业”是重中之重。从货币政策的执行来看,无论是“从紧”“宽松”“适度从紧”还是“适度宽松”,都将影响就业。在国际社会,《联邦储备法》将“充分就业”作为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美联储依此履职。鉴此,建议在适当时机,将《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条修改为“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促进充分就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增加中国人民银行的新职责。为有效应对我国当前所处错综复杂的环境带来的挑战,同时为构建现代中央银行法律体系,第五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和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部分新的职责。建议将“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指导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承担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等新职责写入《中国人民银行法》,为人民银行更好履职提供法律保障。
第五,更好发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能。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必须高度重视防控金融风险、保障国家金融安全。当前,面对金融业务跨市场、跨机构的融合发展趋势,金融监管存在套利空间。人民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承担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建议由在《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明确人民银行牵头金融监督管理职能,赋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的直接检查权,逐步建立符合现代金融特点、统筹协调监管。同时建议,对照“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的权利,赋予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对应向所在地区银保监分支机构建议权,便于金融风险早发现、早处置。
第六,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为顺应“严监管、重处罚”的趋势,强化事后监管,建议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七章“法律责任”进行修改,扩大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金适用范围,提高罚金上限,增加违法成本,切实增强对金融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作者:南方财经全国两会报道组,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顾月 编辑:曾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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