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强力追讨质押回购款
发布时间:2019-7-26 10:26阅读:217
A股市场的质押回购业务暴雷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随着违约增加,券商纷纷拿起法律武器追讨款项。中国银河(601881)近期披露了三项针对质押回购业务的诉讼或仲裁,既有股权也有债券,涉及到金盾股份和ST长生2家公司,以及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俾斯麦资本”)、中民投。
中国银河起诉金盾股份股票质押人追讨6690
7月25日晚间,中国银河公告称近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与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 周燕萍、周政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
周洪伟与中国银河签署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质押回购交易协议书》及《承诺书》,被执行人周伟洪、王惠芬与公司签署《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补充协议》,周伟洪以其名下所持的金盾股份(300411)股票质押给公司进行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周伟洪的配偶王惠芬作为共同债务人。被执行人江苏国澄装备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周晨、周燕萍、周政作为担保人签署了《担保函》。北京市精诚公证处出具了相关公证书及执行证书。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公证债权文书确认的还款义务,公司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请求:1、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本金人民币6,690.88万元及自2019年3月20日(含)起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不含)的利息;2、 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自违约之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 0.05%/日计算的违 约金;3、强制被执行人支付强制执行公证费、本案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4、公司有权对被执行人周伟洪质押的3,716.92万股金盾股份限售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 1-3 项全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裁决ST长生股票质押人向中国银河支付4560万元
据中国银河7月12日公告,该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出具的《裁决书》((2019)京仲裁字第1079号),该裁决书裁决如下:
裁决长春市祥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祥升投资公司”)向中国银河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购回交易金额45,605,484.34元,并支付自2019年5月1日起至祥升投资公司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45,182,133.9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 5.7%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祥升投资公司向中国银河支付截至2019年4月30日的违约金1,272,838.82元,并支付自 2019年5月1日起至祥升投资公司实际支付完毕购回交易金额之日止,以45,182,133.9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裁决书中裁定中国银河有权对祥升投资公司质押的ST长生(002680)9,748,658股流通股股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等质押股票所得价款在上述第 1 项和第 2 项裁决范围内优先受偿。另外,祥升投资公司需向中国银河支付律师费10万元。仲裁费306,288.59元由祥升投资公司全部承担。
起诉俾斯麦资本应付债券回购金额2.41亿元
2018年8月2日,深圳俾斯麦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俾斯麦资本”,被告一)与中国银河南京上海路证券营业部(简称“原告”)签订《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 委托原告为其作为管理人的“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办理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挂牌、实行标准券制度并采用多边净额结算的回购交易)。
自 2019年2月 11日开始,“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未能足额偿还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交易到期负债,构成交收违约,且逾期未予补足。原告依据该业务规则承担交收责任。 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项及遭受的资金成本损失共计约 24,089.88万元,并判 令与“俾斯麦7号私募基金”存在一定关联的中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中民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三”)、中国民生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承担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四被告共同承担。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