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传媒被罚是怎么回事,要怎么索赔?
发布时间:2019-3-1 15:50阅读:420
据报道,粤传媒被证监会处罚了,这是为什么了呢?对此投资者要怎么索赔呢?下面就是详细内容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了解具体情况。
2月27日晚间,粤传媒公告收到称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粤传媒在收购上海香榭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香榭丽”)过程中,涉嫌存在信披违法违规,证监会拟对粤传媒及直接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粤传媒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其他相关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30万元不等的罚款。
2月28日,粤传媒全天低位运行,截至收盘收跌4.96%。截止发稿,粤传媒报价5.05,就开盘价4.93元相比,上涨0.07%,后绪股票行情,多多关注股票实时行情。
针对部分中小投资者“无辜躺枪”的情况,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根据目前公开的事实,部分符合条件的投资者确实可以依法提起索赔诉讼。
一、粤传媒收处罚告知书
证监会认定,2011年至2015年期间,作为被收购方的香榭丽通过制作235份虚假合同的方式,虚增收入共计5.61亿元,同时,香榭丽以其自有产权的户外LED显示屏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叶玫2000万元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事实未被披露。
而香榭丽的上述行为导致粤传媒 2013年和2014年披露的《收购报告书》《630审计报告》《2013审计报告》《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等文件以及粤传媒2014年年报、粤传媒2015年半年报存在虚假陈述。
因此,证监会拟决定责令粤传媒改正,给予粤传媒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赵文华、陈广超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给予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肖卫中、谢奕、凌峰等13人警告,并处以3万元-20万元不等的罚款。
对于香榭丽造假为何要处罚粤传媒的问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粤传媒是香榭丽财务造假的受害方,但同时也是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监管部门是基于信息披露的角度处罚粤传媒,从这个角度而言粤传媒并不“冤”。
王智斌表示:“凡在2013年10月2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期间买入粤传媒股票且在2016年10月19日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其投资损失与粤传媒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部分投资者可以要求粤传媒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二、一审多人获刑
事实上,在证监会对粤传媒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之前,香榭丽、粤传媒的多名高管均在一审获刑。
资料显示,2014年5月,粤传媒为转型收购香榭丽,引出一起“巨额合同诈骗案”。
2018年5月25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香榭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叶玫、乔旭东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思海作为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积极参与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合同诈骗罪。除此之外,香榭丽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其行为构成单位行贿罪,叶玫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积极参与单位的前述行为,其行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对香榭丽公司、叶玫依法应予数罪并罚。
最终,法院判决香榭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1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1100万元;并追缴香榭丽违法所得4.95亿元。叶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万元。乔旭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00万元。周思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而粤传媒方面有三人获刑,包括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陈广超,原总经理赵文华以及派驻香榭丽当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的李名智。
去年5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广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已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陈广超一人犯数罪,依照刑法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50万元;李名智担任相应职务期间,由于严重不负责,造成国有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2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受贿赃款60万元,上缴国库。
而在2017年12月,粤传媒原总经理赵文华已经因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被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11年有期徒刑,罚金50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据媒体报道,上述获刑人员均不服判决,表示将上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