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银行“有钱”难买自家股
发布时间:2018-11-28 10:10阅读:445
银行在股份回购方面的掣肘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回购股份需要消耗所有者权益,这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方面的特别要求相悖;二是即便是持有不超过3年的库存股,后续的处置方式也缺乏空间。
对于上市银行而言,回购股份并非不愿,实属不能。
从证券时报记者调查的情况来看,银行在股份回购方面的掣肘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回购股份需要消耗所有者权益,这与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方面的特别要求相悖;二是即便是持有不超过3年的库存股,后续的处置方式也缺乏空间。
“整体来看,目前银行面对的是缺少资本金这个现实。即使股价很有吸引力、并且有助于做市值管理,但是银行回购的动力也不会太大,资本金是很大的制约。”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
投资者喊话银行回购
今年前三季度,A股上市银行整体盈利能力在上半年的基础上继续提升,并且时隔多年再度实现所有上市银行营收同比正增长。
与回暖的业绩相对应的,却是银行股普遍的低估值。截至11月27日收盘,A股28家上市银行共有19家股价跌破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老16家上市银行中,只有招行、宁波银行(16.87 +0.54%,诊股)实现1.4倍以上PB,其余14家均处于破净状态,少数银行甚至长期维持在破净状态。
这也引来投资者在互动平台上的问询,主要是对股价稳定措施的冀望。可见的是,已有多家银行通过主要股东增持、高管增持方式,彰显信心,提振股价。
在百余家上市公司推出股份回购预案的浪潮之下,也有部分投资者公开呼吁上市银行回购股份,让股价回到每股净资产以上,或者向上市银行了解以股份回购代替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是否可行。
对此,约10家上市银行在互动平台上回复了投资者关于回购的问询。从这些答复内容来看,回购是大多数银行短期内不会考虑的市值管理方式。
不少银行都明确表示,暂无股份回购计划,只有极个别银行称“将进行论证研究,统筹考虑”。据记者了解,即便是公司法修正意见、《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陆续出台之后,银行的态度也并未发生变化。
而对于以股份回购代替现金分红的可能性,有银行人士对记者表示,从资本充足角度来分析,股份回购并注销与现金分红没有本质区别;但股份回购会减少商业银行核心一级资本,进而影响资本充足水平。“如果通过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替代现金分红,既不符合监管导向,也满足不了很多股东获得即期现金回报的需求。”该人士说。
在大部分的投资者互动区域可以看到,投资者普遍更为关注上市银行的现金分红稳定性,这也符合证监会、交易所的监管导向。
资本金约束是主因
市场对于上市银行股份回购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2012年8月,就有多家私募同时发函当时股价跌破净资产的银行,建议这些银行回购股票提振股价。
但是,银行业作为一个强监管行业,也有自身的难处。
今年5月底,浦发银行(10.56 +0.67%,诊股)副行长、董秘谢伟在该行股东大会上对此作出详细解释:“银行不同于一般企业,资本是银行信用的基础,且具有一定的杠杆效应。就目前的操作情况来看,国内商业银行尚未发生因为支撑股价而回购的情形”。
谢伟表示,具体原因有三点:首先是银行面临严格的资本金约束,如果回购股票并注销,将会消减银行资本充足水平。“假设在回购的同时还要维持一定的资本金比例,就必须从资产端来消减,但这很难得到监管部门批准,也会削弱银行的经营能力,降低银行收益,最终对股价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谢伟认为,如果回购股票并注销,极易引起系统性风险、声誉风险。“根据《公司法》178条规定,公司如果作出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必须采取通知债权人等行动。但银行的债权人是存款人,如果要回购并注销则可能需要得到存款人的同意,这有可能引发挤兑等风险” 。
此外,根据相关监管规定,银行业如要变更注册资本,必须先得到监管的受理与批准。“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尚未看到相关案例的出现。”谢伟称。
在前述上市银行对投资者的回复中,这些解释也被广泛采用。“按照原来的公司法要求,银行回购股份只能用于员工激励或者说是其他一两种情形,而且回购后必须马上注销,因此银行的操作空间是不大的。”一位股份行高管对记者表示。
一位上市银行董办部门负责人则认为,于银行而言,回购预案与银保监会对于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是冲突的,在各级监管意见、配套细则尚未明确的情况下,银行没必要也不能进行这种探索。
“从监管审核角度看,面对资本监管趋严的背景,各家银行的再融资部门没有空窗期,都在忙着补充资本。如果这时候启动回购,减少核心股本,主动降低核心资本充足率,很难获得银保监会的同意,甚至影响后续的再融资。”另一位上市银行投关负责人称。
库存股处置的难题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已于9月初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修法的建议,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修正案草案提出,建立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但持有期限不得超过3年。
前述“特定情形”,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了三种股份回购情形。包括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的、配合可转债或认股权证发行且用于股权转换的、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信用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可以转让、注销或将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
一家上市银行董秘告诉记者,库存股这一制度突破的最大意义,是公司可以择时使用自有资金去买自己的股票,并在市场回暖时卖出,起到“熨平器”的作用。“国际资本市场较多采用这一概念,因为股份回购后并非立刻注销,而是给予充分的缓冲期来平抑市场波动。”他补充称。
但他也提及,从会计处理上说,回购股份需要消耗所有者权益,在核心一级资本里把回购耗用的资金扣减掉,这对资本充足率有很高的要求。“核心资本比较充裕的,可以探索回购;但如果比较紧张,甚至存在资本缺口,就一定要审慎考虑。”
而更多上市银行的顾虑是,银行回购的股票后续该如何处置?从记者对十余位银行董办人士的采访中,并不能找到明确的答案,但他们普遍反映,即便是持有不超过3年的库存股,后续的处置方式也缺乏空间。
“首先被排除的是回购并立刻注销,因为减资的风险太大;其次,库存股可以用于员工股权激励,但这种方式的现行障碍很大,还没有银行做成过;再次,用于转换银行可转债,但可转债的发行就是为了转股补充资本,如果用回购的股份来承接,那发行可转债有什么意义呢?最后,库存股最多只能持有3年,在没有确定处置方式的情况下,不能轻易启动回购。”一位大行高管直言。
也有投资者提及以回购股份代替现金分红,但前述高管认为,现金分红比例的减少,将引来更多投资者的质疑。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