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产品有哪些风险?
发布时间:2013-11-19 14:50阅读:1314
向兵兵
股票
帮助7
好评0
入驻10年+
问一问
任何投资行为的发生首先必须立足于控制风险,控制风险的关键在于确认投资者愿意承担怎样的风险以及多大的风险,并从该风险中获得适度的收益。这是现代投资理论揭示的最基本的理论之一,信托产品的投资也不例外。目前我国信托产品风险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道德风险
由于从前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地方政府的第二财政,或者作为产业集团公司的投融资工具,加上原先监管机构对其定位从事银行业务遗留了不少问题。虽然第五次整顿将其定位于从事真正的信托业务,并且《信托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都规定了受托人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利益,要对受益人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天生的缺陷和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得有些信托投资公司利用信托财产谋取自己的私利。主要表现在一是利用不当关联交易对实际控制人进行利益输出或者掩盖风险或者抽逃资本金,二是将超过信托合同约定产生的信托财产收益化为信托投资公司的收益,三是挪用信托资金进行投资。
信用风险
信托产品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对手违约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对信用风险信托产品主要采取担保的方式加以控制。根据《担保法》法定担保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信托产品设计上常用的是前三种,其中信托产品中运用的保证措施主要是第三方提供担保为信托产品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在实践中已出现的主要有商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大型企业地方政府较特殊。
但2008年年中监管部门为了控制银行风险以窗口指导的形式叫停了商业银行为融资性信托业务提供担保。2008年12月银监会颁发了《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明文禁止银行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涉及的信托产品及该信托产品项下财产运用对象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除了融资方自身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之外,融资方的控股公司或关联企业也常常扮演保证人的角色,另外对于最终为个人控制的企业由控制人自己或夫妻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也是目前信托产品风险控制的一种流行设计。地方政府为信托项目提供担保过去采用过承诺函等方式由于其担保在法律认定上的无效性,近年来主要采取同级人大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在政信合作项目中由于同时捆绑了地方银行和当地投资者,地方政府的信用在此类信托项目中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并获得了市场的认可。
抵押/质押是融资方提供有效资产进行担保,常见的是房地产抵押、股权质押、应收帐款质押等对于资产抵/质押这类担保方式通常打折的比率都很低,一般为资产评估值的30-50%,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利率汇率和价格波动而造成损失的风险在信托产品中证券投资类阳光私募产品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此类产品在风险控制设计上主要采取结构化信用增级设立预警点止损点等方式,即以产品单位净值为标准一旦亏损达到某一净值预警点则信托机构要求第三方管理人限期提供补充保证金或者追加其他担保物,一旦达到更低的某一净值标准止损点则采取强制平仓措施并实行清盘。
流动性风险
根据《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不得发行委托投资凭证、代理投资凭证、收益凭证、有价证券代保管单。这意味着现有的信托受益权只能以合同而不是信托受益凭证方式成立。且不能标准化分割。信托合同的私募性质和200份限制,使得信托产品二级市场交易成本极高。现有的网上转让、银行质押贷款等转让方式无法满足流动性的需求。信托产品缺乏流动性使得与其他金融产品缺少套利空间,也就是信托产品可以向其他金融产品套利,而其他金融产品无法向信托产品套利。这不利于信托产品的优化配置资源和价格发现成为集聚风险的洼地。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分享该文章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文内容由入驻叩富问财的作者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策投资行为并承担全部风险。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请发送邮件至kf@cofool.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