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期权合约到期月份不宜太多 否则影响流动性
发布时间:2015-2-4 23:54阅读:608
2月3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持仓限额管理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和《关于上证50ETF期权合约品种上市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上证50ETF期权的合约标的为“上证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自2015年2月9日起,上交所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的上证50ETF期权合约。
境外交易所股票期权合约一般都有比较多的到期月份,而上交所在上市初期期权合约只有当月、下月及最近的两个季月四个月份。对此,上交所表示,目前,我国期权市场发展处于初期,期权合约的到期月份不宜太多,否则会分散交易量,影响市场流动性。因此,上市初期上交所采用近月与季月合约相结合的方式,既保证了交易集中,又有利于兼顾短期和长期投资需求。按照认购和认沽两种期权类型、五个行权价格、四个月份计算,首次挂牌一个标的证券的期权合约数计40 个。
上交所同时表示,上市初期,为便于投资者熟悉期权产品,同时避免分散流动性,上交所50ETF期权只设置了5个行权价格,包括1个平值合约、2 个实值合约和2个虚值合约。在保证提供平值、轻度实值和轻度虚值合约以便利投资者风险管理的同时,也可有效地避免上市初期投资者因对产品不熟悉、合约数量过多对投资者交易造成不利影响。
期权上市初期还设定了严格的投资者准入和持仓限额管理,对此,上交所表示,期权作为基础的衍生金融工具,在满足投资者更多样化的风险管理和产品设计需求的同时,也具有杠杆性高、专业性强、风险大、投资策略多变等特征。上交所ETF期权试点工作是中国资本市场“无实践、无先例”的重大创新,首要任务就是让投资者尽快熟悉期权产品,避免投资者不理性交易行为影响期权产品功能的发挥。
“对于ETF期权这类复杂的金融衍生工具,我们不希望投资者在不熟悉产品前就蜂拥而至,这样反而不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我们希望能够以时间换取空间,当投资者有足够的锻炼、知晓产品功能后,市场自然活跃,将是一个更好的选择。”上交所称。
通知明确了做市商的持仓额度,指出期权做市商较其他投资者拥有更高的持仓额度。对此,上交所解释称,期权做市商是不以方向性交易为目的的,其主要义务是为大部分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报价、为投资者的询价提供回应报价,从而为期权交易提供即时的流动性,同时引导市场合理定价。从国际期权市场来看,为了匹配做市商的义务,交易所通常给予做市商更高的持仓额度。目前,上交所根据期权做市商所承诺的资金规模设置对应的持仓额度,比如做市资金规模超过10亿元的,给予10万张权利仓限额、20万张总持仓限额、以及50万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
值得关注的是,上交所在发布《业务指引》的同时,指出“受理提高持仓限额申请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对此,上交所表示,股票期权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单个股票期权标的有众多合约,同时还存在合约加挂等复杂情形,交易策略也千变万化,投资者需要有一个熟悉和了解的过程,交易所也需要逐步积累管理经验、掌握市场运行规律,因此,在上市初期,出于平稳运行的考虑,暂不实施持仓限额调整。同时,基于公开、透明的监管要求,上交所在暂不实施的情况下,也决定公布《业务指引》,明示投资者和相关市场主体未来申请持仓限额调整的具体做法。未来,上交所将根据市场发展和投资者风险管理业务需要,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对有需要的投资者和相关市场主体调整其持仓额度。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