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但需区分身份。 现行规则未对大股东协议转让设置专门的"窗口期"限制,但若大股东同时担任董监高,则窗口期禁止交易;此外还需遵守内幕交易、不得减持等通用约束。
一、窗口期规则:大股东与董监高区别对待
1. 纯大股东身份(不含董监高):无窗口期限制
现行规则未对上市公司大股东协议转让设置专门的定期报告或业绩预告"窗口期"限制。
窗口期规定主要适用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 大股东同时为董监高:窗口期禁止交易
若大股东同时担任董监高,则必须遵守董监高窗口期限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自可能对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3. 内幕交易红线:所有主体均适用
即使不在窗口期内,若大股东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内幕信息),仍不得进行协议转让,否则构成内幕交易。
二、协议转让核心规则
1. 转让比例
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5%(存在实际控制关系、均受同一控制人控制、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等情形除外)。
2. 转让价格
不低于协议签署日(非交易日顺延至次一交易日)公司股份大宗交易价格范围下限。
3. 受让方锁定
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4. 信息披露
协议转让无需提前15个交易日预披露减持计划(区别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但需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 出让方持续合规义务
通过协议转让减持后不再具有大股东身份的,减持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披露及额度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协议转让导致身份变更的,还应在6个月内遵守破发、破净、分红不达标等禁止减持规定。
三、禁止协议转让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不予受理协议转让申请:
拟转让股份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或《减持指引》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股份被质押且质权人未书面同意;
存在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取得法院准许文件的除外);
可能导致规避股份限售规定;
违反承诺;
协议签署日与提交申请日间隔超过6个月且无正当理由。
大股东减持和大股东增持分别释放了什么样的信号?
大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个股,减持窗口期内单日减持数量存在何种监管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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