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除了这15个交易日的提前公告要求外,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的配套规则:
1. 减持数量与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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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限制:大股东在任意连续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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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区间: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通常不得超过6个月(部分板块如北交所规定不超过3个月)。
2. 事中进展披露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如果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大股东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上市公司在此期间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大股东还应立即披露减持进展,并说明减持与该事项是否有关。
3. 事后结束公告
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个交易日内,大股东需要再次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具体的减持情况(包括实际减持的数量、价格区间等)。
4. 特殊板块与情形(补充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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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特殊规定:如果持股5%以上的股东等计划通过北交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且拟在3个月内减持股份总数超过公司总股本1%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个交易日前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普通情况仍为15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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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减持:因司法强制执行、股票质押违约处置等被动减持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执行,同样需要遵守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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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计算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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