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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北京证券交易所(简称北交所)开市脚步临近,10月30日、11月2日证监会、北交所发布了主要制度规则,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以下简称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交所上市公司的,平移当日其股票交易实施30%的涨跌幅限制,以精选层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其前收盘价。
那么即将开市的北交所,投资者该如何参与交易?如何买卖股票呢?
本君给大家整理了一下交易规则,以及最新的规则解读,都是投资者关心最多的点,一目了然。
一、交易参与人
已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的投资者。
如何开通北交所交易权限?
二、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三、交易时间
1、北交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2、采取竞价交易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至11:30、13:00至14:57为连续竞价时间,
14:57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四、涨跌幅
对股票价格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
(注:股票上市交易首日、退市整理期首日均无价格涨跌幅限制)
五、关于申报
1、申报时间
本所接受交易参与人竞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每个交易日9:20至9:25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14:57至15:00的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本所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2、申报类型
两种申报类型:限价申报和市价申报。(除另有规定外)
先来说说市价申报,接受下列类型的市价申报:
(一)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对手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二)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本方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三)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四)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依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价格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注:市价申报仅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开盘集合竞价期间、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和盘中临时停牌期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市价申报采取价格保护措施,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买入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卖出保护限价是指投资者能够接受的最低卖价。
限价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市价申报指令应包括申报类型、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保护限价等内容。申报指令应当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再来说说限价申报,
有价格涨跌幅限制和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5%或买入基准价格以上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高为准);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5%或卖出基准价格以下10个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以孰低为准)。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近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述规定。
补充:
通过竞价交易买卖股票的,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股。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每笔申报可以1股为单位递增,101股、102股……203股)
股票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不超过100万股。
股票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最后说一点,价格涨跌幅限制以内的申报为有效申报,超过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3、大宗交易
(1)股票交易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2)本所接受成交确认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本所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3)每个交易日的15:00至15:30为大宗交易的成交确认时间。
(4)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内确定。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1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7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六、停、复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二)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单次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2、证券开市期间临时停牌的,停牌前的申报参加当日该证券复牌后的交易。
按照上述规定临时停牌的,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临时停牌期间不揭示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未匹配量。
七、交易公开信息
1、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竞价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20%的各前5只股票;
(二)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三)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2、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本所公告该股票异常波动期间累计涨跌幅、成交量和成交金额,以及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以内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40%;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述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是指在最长不超过20个交易日的期限以内股票最近3个有成交的交易日。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为单只股票涨跌幅与对应基准指数涨跌幅之差。基准指数由本所向市场公告。
3、异常波动指标自本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异常波动的认定标准。
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不纳入异常波动指标的计算。
4、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证券交易公开信息的内容和发布方式。
5、证券交易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