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担保物的可处置性在制度上有明确限制—— 不可用于传统意义上的抵押,但在一定条件下可进行质押操作。
具体说明如下:
关于抵押
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包括证券资产、现金或其他可接受资产)用于支持客户从券商获得的融资或融券。
由于抵押通常涉及不动产或其他需登记的财产所有权转移,而融资融券担保物主要是流动性金融资产,并且已被划入保证金账户用于担保券商债权,因此一般不能再用于传统“抵押”用途。
关于质押
在符合法规及券商内部风控要求的前提下,担保物中的证券可以作为质押物,对外提供质押。例如投资者可将部分证券质押给银行以获得贷款,但前提是券商同意、风险覆盖充足,且满足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质押比例、质押期限以及是否影响融资融券担保比例,会受到严格限制,操作需谨慎。
再质押情形
个别证券公司可依据与客户签订的协议,对客户担保物进行再质押,用于自身融资,但这并非常见做法;再质押会放大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受监管严格约束。
结论:
融资融券担保物不能用于传统抵押,但在符合法律和券商规定的条件下,具备有限的质押可能性。
融资融券的担保物若为 ST 股票,是否会被券商限制作为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