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得采用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转让。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的,所转换股票自
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后方可转
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
财务状况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发行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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