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专项债
1、含义: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与一般债券相比,专项债券的偿还通常依赖于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而一般债券则以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专项债券的发行和使用有着严格的规定和程序,其目的是支持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建设。
2、专项债券可以发行多少年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地方债期限为1年、2年、3年、5年、7年、10年、15年、20年、30年。允许地方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到期还本、提前还本、分年还本等不同还本方式。
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通常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并且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和市场情况灵活确定。根据《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财政部门在确定专项债券期限时,应当充分结合项目周期、债券市场需求等因素,并且专项债券期限应当与项目期限相匹配。如果专项债券期限与项目期限不匹配,可以在同一项目周期内以接续发行的方式进行融资。此外,专项债券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
3、专项债发行期限趋势
根据财政部2020年至2023年统计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数据,专项债券的发行期限呈现逐渐延长的趋势。
2020年至2023年,每年新增专项债券的主力期限分别为10年、15年、20年。2023年30年期的新增专项债券发行了9199亿元,相较于2022年增加了1732亿元。
2024年6月,地方政府债券的平均发行期限为11.9年,其中专项债券的平均发行期限为13.0年。在2024年1-6月期间,地方政府债券的平均发行期限为12.7年,专项债券的平均发行期限为14.6年,显示出专项债券的期限趋于长期化,以更好地适应和满足不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需求和周期特点。
4、专项债券本息的偿还方式
常规的10年期以下专项债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10年期及以上专项债券按半年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制定提前还本计划的项目,按照约定及信息披露的方式偿还本级及利息。
5、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经省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专项债券。近期,有人大代表在会议上提出增加专项债发行主体的建议,财政部也明确表示,增加专项债发债主体存在一定困难,因为国家一体化重大区域不属于标准行政区域,作为单一主体自行发行专项债券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这意味着,目前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仍然限定于省级及特定计划单列市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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