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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这个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让投资人在正股涨势非常好的情况下,要记得尽快转股。
举个例子,如一个公司的转股价是1块钱,那它就能转100股。如果说它的正股股价也是1块钱,那它的转股价值就是100块钱。过了一段时间后,这个公司的股价涨到了1.3元,那么这个时候它的转股价值=(100÷1)×1.3=130元。显然这个时候可转债的价格肯定是大于等于这个转股价值的(否则存在套利空间),也就是说转债价格肯定大于130元的。如果说这个公司的正股股价可以在30个交易里内至少15个交易日超过了1.3元,这个时候就会触发强制赎回条款,转债发行人有权利以105元强制赎回你手里的转债。这个时候作为投资人就着急了,我这个可转债转股后明明可以卖到一百三,一百四,如果我没有马上转股的话,你就要按照105给我回收了,我不亏大了吗。这个时候我们转债持有人就只能马上转股,或者马上卖给别人。也就是说转债拿在谁手里面,谁就得马上转股,否则就会亏钱。
股票、两融和期权,全都降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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