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进行期货交易,各交易所关于最后交易日是怎么规定的?
严 经理 +关注
回答时间:2018-08-03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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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以1501期货合约为例进行说明其他月份可以此类推。
大连商品交易所:
12月31日收盘前,自然人的期货1501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郑州商品交易所:
12月31日收盘前,自然人的期货1501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
上海期货交易所:
(自然人的持仓要在最后交易日提前3个工作日清仓,机构可以持有到最后交易日)
(1)、12月31日收盘前,铜、铝、锌、铅期货1501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5手的整倍数;进入1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5手的整倍数;
(2)、12月31日收盘前,黄金期货1501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手的整倍数,进入1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手的整倍数;
(3)、12月31日收盘前,白银期货1501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2手的整倍数,进入1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2手的整倍数;
(4)、12月31日收盘前,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期货1501合约的持仓应当调整为30手的整倍数,进入1月份后,新开仓、平仓也应当是30手的整倍数;
(5)、12月26日收盘前,自然人的燃料油期货1501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12月31日为燃料油期货1501合约的最后交易日)。
(6)、1月12日(1月第5个交易日)收盘前,自然人的期货1501合约持仓应当调整为0手,但进入1月份要注意满足上面的手数要求。
由于自然人没有交割席位也不具备交易资格,进入交割月没有平仓也不能实现交割时,是需要支付违约金的,而且金额不小哦。自然人客户为避免出现违约风险,还是提前平仓换月吧!
成本价佣金、期权2元以下,两融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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