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有关新三板市场的七项配套规则,有哪些内容?
李钢 +关注
回答时间:2013-12-29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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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决定》发布后,需要按照《国务院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必要的调整和补充。12月16日证监会已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共收到57条意见和建议,主要包括历史上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公司的处理建议、公众公司加强并购重组监管的建议等,其中一些意见和建议,已经在7项配套规则中吸收采纳,其他一些不涉及本次修改内容的意见和建议,证监会将在下一步工作中继续深入研究,待积累一定经验后,再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系统修订。据此,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主要是按照《国务院决定》对公开转让、登记托管、定期报告披露时间、行政许可时限等内容进行准确界定和表述,并相应调整修改了有关条款。
二是明确审核要求,解决历史遗留事项。在我国改革开放和股份制企业探索的历史演进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大量股东人数已经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公司(以下简称200人公司),这些公司具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和法律政策环境,类型多样,情况不一。为了推动这类公司规范后依法进入资本市场健康发展,证监会制定了《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将200人公司问题的解决与证监会现有行政许可项目结合,在审核标准上提出要求。提出申请的公司,应当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不违反当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股权结构清晰;经营规范;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申请IPO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当达到90%,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份确权数量应达到80%。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持股、职工持股会持股、委托持股、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以“持股平台”间接持股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应当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这不仅是探索合理解决我国企业股份制改革遗留事项的一项必要举措,也是金融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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