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将股票A转入作为融资融券交易的担保物,后又融资买入股票A,若投资者卖出作为担保物的股票A,请问卖出所得资金是否必须先要强制偿还融资款?深交所是否有这方面的相关规定?
融资融券的交易中,担保物为股票时,能否用股票直接偿还融券负债?
两融交易中,融资买入的股票可以作为融券的担保物吗?
融资融券的担保物可以是股票吗?
融资融券可以用哪些股票作为担保物,有何限制?
融资融券的担保物若为 ST 股票,是否会被券商限制作为担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