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时,《交易细则》明确了异常波动严重异常波动等情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匹配交易异常波动主要包括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严重异常波动包括:(一)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二)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100%(-50%);(三)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0%(-70%);(四)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可转债异常波动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可转债投资风险;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提高可转债入市门槛
《适当性通知》的内容则主要包括了提高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等措施。《适当性通知》要求,会员应当建立可转债适当性管理制度,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向投资者全面介绍可转债特征和制度规则,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和了解可转债相关风险事项、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结合自身风险认知程度和承受能力,审慎判断是否参与相关业务。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投资者适当性方面,实行了新老划断,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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