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多种来源股份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并认定股东减持股份的性质:
一是分通道进行申报。大股东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以外方式取得股份,或者特定股东减持其特定股份的,其指定交易的会员通过大宗交易受控股份减持申报接口提交申报数据;减持受控股份以外的其他股份的,其指定交易的会员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普通申报接口提交大宗减持申报数据。
二是交易双方充分告知。大宗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向其委托的会员明确告知拟转让股份的数量、性质、种类和价格。转让的股份中包含受到减持规定限制的股份的,受让方须承诺遵守减持规则关于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股份等规定。
三是会员核查申报信息。会员在提交大宗交易申报前,应当督促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别履行拟转让股份信息的告知义务,根据本所发送的数据对申报进行核对,并妥善留存客户关于股份信息的说明和承诺材料。会员对相关数据或申报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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