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交换债券(EB)和可转换债券(CB)均嵌入了股票期权,但二者在发行主体、换股来源、对公司股本影响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发行主体不同。可交换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常为大股东或控股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作为质押和换股标的;可转债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本身,以公司信用为基础发行。
换股来源不同。可交换债转股时,投资者获得的是发行方已持有的存量股票,不涉及新股发行;可转债转股时,上市公司需增发新股满足转股需求,导致公司总股本增加。
对公司股本和业绩的影响不同。可交换债转股不改变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收益不会被稀释;可转债转股会增加总股本,可能对每股收益产生稀释效应。此外,可交换债是大股东的融资行为,募集资金归大股东使用;可转债是上市公司的融资行为,募集资金归上市公司使用。
在条款设置上,两者都可能包含转股价向下修正、赎回、回售等条款,但可交换债的换股价格通常以发行前一段时间的股票均价为基础确定,而可转债的转股价有更严格的定价规则要求。在交易制度方面,两者均在交易所上市交易,实行 T+0 回转交易,但可交换债的市场流动性通常弱于可转债,投资者参与时需关注买卖价差和成交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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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16小时前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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