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短线交易监管规则明确,可转债属于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大股东、董监高买卖自家上市公司可转债,纳入短线交易监管范围。
相关主体六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可转债,或者卖出后再次买入,构成短线交易,所得收益需要上缴上市公司。规则堵住了大股东借助可转债变相规避短线交易约束的漏洞。
普通投资者不需要受到这条规则约束,主要影响上市公司内部相关人员。交易可转债时,可以将大股东交易约束作为辅助参考信息,判断潜在抛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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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7-31 15:23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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