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监管统一明确规则: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与送红股红利税征收核心区分标准,沪深市场统一执行如下:
(1)资金来源与分红定性区分送红股取自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属于利润分配行为,税务认定为股息红利所得,必须计征红利税;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仅调整会计科目、不分配经营利润,不属于分红,免征红利税;资产评估增值、捐赠类其他资本公积转增,视同分红计税。
(2)计税基数规则差异送红股统一按每股面值 1 元核算应税总额,和二级市场股价无关;股票溢价转增股本无计税基数,全程不产生税费;非溢价资本公积转增同样按每股 1 元面值计算应税所得。
(3)差别化税率适用规则送红股完整套用现金分红三档税率,持股 1 个月内 20%、1 个月至 1 年 10%、满 1 年免征,税款递延至卖出股票时补缴;股票溢价转增无论持股时长,均不征收红利税,不存在分级计税逻辑。
(4)扣税时点与账户处理送红股新增股份到账时暂不扣税,投资者卖出持仓后系统按先进先出法清算补扣税费;资本公积溢价转增股份发放无任何代扣、补缴税费流程,账户资金不受扣税影响。
(5)特殊标的统一规则限售股参与送红股,红利税持股起始日为解禁当日;限售股参与溢价资本公积转增,依旧无需缴纳红利税,两类标的计税区分标准保持一致。
极简总结:送红股来自经营利润,按面值分级征收红利税;股票发行溢价资本公积转增不属于分红,全程免税,仅其他类型资本公积转增参照送股计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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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6-7-16 11:17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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