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上市公司推出股票期权类股权激励时,行权价格不能随意低于计划草案公告前对应区间股价均值,监管明确划定最低定价底线,该规则仅针对股票期权,要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标准区分开,二者定价约束存在明显差异。
股票期权行权价要求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同时取草案公告前 1 日均价、前 20/60/120 日均价里数值最高的一档作为最低标准,简单理解就是行权价不能低于公告前任意一段区间的平均股价,不存在直接打五折的操作空间,和限制性股票可按均价五成定价形成本质区别。
草案公告前的多周期均价用来杜绝公司刻意设置极低行权价向员工输送利益,保护全体中小股东权益,若公司确有特殊定价需求想要低于基准均价,不能直接自主实施,必须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充分说明合理性,履行额外披露与审议流程。
个股实施送转、分红、配股等权益分派事项后,已确定的行权价格会同步按规则下调,保障期权内在价值不受分红除权影响,新推出激励方案仍要重新以最新草案公告日的股价均值重新测算最低行权底价。
实操复盘股权激励公告要分清期权、限制性股票两套定价逻辑,看到期权行权价贴近二级市场均价属于合规常规设计,若出现大幅低于区间均价的期权方案,需重点查看配套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判断定价合理性,规避低价行权带来的原有股东权益稀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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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5小时前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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