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规定
持仓限额=基数×(1+信用系数+业务系数),其中,(1)基数为上表限额;(2)信用系数以经纪会员净资产3000万元为底数(此时信用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净资产,则信用系数相应增加0.1,信用系数最大值不得超过2;(3)业务系数定为五档。以年交易金额80亿元为底数(此时业务系数为0),在此基础上,经纪会员年交易金额达到规定水平,则相应提高其业务系数。业务系数的最大值不得超过1。
2、郑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郑州商品交易所持仓规定与上海期货交易所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除了将合约生命周期划分为三段外,还对交割月前一月和交割月进一步进行了细分。
3、大连商品交易所的规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规定基本与郑州商品交易所相同。
4、超仓处理
国内3家期货交易所均明确:投资者超仓的,交易所可指定经纪会员对投资者超仓部分强制平仓;经纪会员名下投资者仓位总和超仓的,首先由超仓会员对超仓部分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至具体账户进行自主平仓,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平仓的,交易所可进行强制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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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8-23 20:29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