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8 17:01阅读:1145
会员
为了防止市场风险过度集中于少数会员,许多国家的交易所都规定,一个会员对期指合约的单边持仓量不得超过交易所期指合约持仓总量(单边结算)的一定百分比,否则交易所将会对会员的超量持仓部分进行强制平仓。此外交易所还按照合约离交割月份的远近,对会员规定了持仓限额,距离交割期越近的合约,会员的持仓量越小。
客户
为了防止大户过量持仓,操纵市场,大部分交易所会员对会员所代理的客户进行编码管理,每个客户只能使用一个交易编码,交易所对每个客户编码下的持仓总量也有限制。
具体规定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第二,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四,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最低佣金】
于经理TEL-V信号:15881427556
扣扣:218183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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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