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期货交易所
自然人持仓限制:
最后交易日前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0手
2、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
自然人持仓限制:
交割月自然人持仓应当为0手。
我国期货交易所对持仓限额制度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交易所可以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第二,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
第三,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其持仓不受限制。
第四,同一投资者在不同经纪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投资者的限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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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8-12 16:26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