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业务的主要模式如下:(1)A信托利用其自有资金,委托B信托设立信托计划;(2)B信托成立信托计划,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并将信托受益权出让给A信托;(3)签订《三方合作协议》,A信托(甲方)将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给A银行(乙方),同时B银行(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在信托贷款到期日向A银行购买该信托受益权。根据涉事银行提供的情况,其上述业务中借款人偿还能力不足,同时承诺到期回购信托受益权的交易对手方银行机构经办人涉嫌欺诈被公安部门控制,而交易对手方银行机构上级管理行对该业务不予回应或予以否认。目前,上述两家银行机构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发布于2018-4-10 16:26 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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