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回款应当符合的条件
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第三方回款,通常情况下应考虑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1、与自身经营模式相关,符合行业经营特点,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例如境外客户指定付款等;
2、第三方回款的付款方不是发行人的关联方;
3、第三方回款与相关销售收入勾稽一致,具有可验证性,不影响销售循环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申报会计师已对第三方回款及销售确认相关内部控制有效性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4、能够合理区分不同类别的第三方回款,相关金额及比例处于合理可控范围,最近一期通常不高于当期收入的15%。
(二)可以不纳入第三方回款统计的情形以下情况可不作为最近一期第三方回款限制比例的统计范围:
1、客户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其通过家庭约定由直系亲属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2、客户为自然人控制的企业,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代为支付货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3、客户所属集团通过集团财务公司或指定相关公司代客户统一对外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4、政府采购项目指定财政部门或专门部门统一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5、通过应收账款保理、供应链物流等合规方式或渠道完成付款,经中介机构核查无异常的。
发布于2021-3-1 10:39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