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证券法》第四十三条明文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
《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也就是说,对于违反有关规定情节达到严重程度的,证监会均可对行为人做出市场禁入的处罚,其目的除了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的惩罚外,还在于对证券市场秩序的清理,减少不法行为对市场的重复、长期侵害。
希望能帮到您,祝投资顺利
发布于2021-2-3 13:40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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