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对市场准入有明确规定。监管机构颁发许可证时应考虑到保险业务的类别,特别是应考虑到那些特殊的保险类别。对于监管机构来说,保险公司经常定期申请延长许可证的期限,是监督保险公司按规划开展业务的有效手段。
所谓“保险业务”应理解为根据本国法律而被称为保险的业务。对于保险业务不同的理解,特别是牵涉到跨国经营的时候,将会导致一些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涉及境外保险公司的申请时,在颁发许可证之前,申请者必须向东道国监管机构提交公司地址、拟承保险种、母国保险监管机构的确认书等文件。
涉及到“短缺险种”的时候,本国法律可以规定境外保险公司不必持有许可证即可承保这些风险。同样道理,本国法律也可以允许境外保险公司不必取得许可证即可承保海运、商务运输和国际货物转接等保险业务。
公司运营期间,应持续地符合所有的监管要求应当要求保险机构的总部及其核心管理机构设在颁发许可证的母国管辖区内。
除与保险有关,或为经营保险而必须开展的业务以外,保险机构不得进行其他活动。只有在有限的特定条件下,才可以特许保险机构经营与保险无关的业务。
发布于2020-9-29 17:07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