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交易所对其持仓实行强行平仓:
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平仓的;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予强行平仓的;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
强行平仓的执行原则:强行平仓先由会员执行,时限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一律为开市后第一节(9:15-11:30)。规定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的,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首先,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
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其次,执行及确认。开市后,有关会员应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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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0-7-16 09:50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