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类强制退市具体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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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类强制退市具体指什么?

叩富问财 浏览:138 人 分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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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财务类强制退市具体内容如下:
9.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9.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因追溯重述或者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最近一个已经披露经审计财务会计报告的年度。
9.3.3 本节所述“营业收入”应当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是指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或者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具有偶发性和临时性,影响报表使用者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收入。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是指未导致未来现金流发生显著变化等不具有商业合理性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或者更正公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本条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未按本条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相关营业收入。公司未按照要求扣除的,交易所可以扣除并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
9.3.4 上市公司预计将出现第9.3.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前至少再披露2次风险提示公告。
公司预计因追溯重述导致可能出现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或者可能出现第9.3.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情况时,及时披露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
9.3.5 上市公司出现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事项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年度报告或者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上市公司出现第9.3.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及时向交易所报告,提交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日起开始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开始停牌。
公司根据第9.3.3条规定纠正前期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或者交易所根据第9.3.3条规定要求公司扣除相关营业收入,且扣除后公司触及第9.3.2条规定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纠正情况或者在收到交易所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有关内容,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日起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起停牌。
交易所在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之日后5个交易日内,根据实际情况,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公告披露日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9.3.6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的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10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增加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次数。
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分别在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和10个交易日,披露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情况。
公司因追溯重述导致触及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或者因第9.3.2条第(四)项规定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前参照本条前两款相关要求执行。
9.3.7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并披露:
(一)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本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二)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相关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但公司因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相关规定无法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除外;
(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
(五)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
公司因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是否符合第9.3.3条规定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公司因追溯重述或者本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导致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指前述财务指标所属会计年度的下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9.3.8 上市公司股票因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显示,预计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第9.3.7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
(四)已披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五)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9.3.9 上市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交易所在15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决定。在此期间,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交易所要求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交易所作出相关决定的期限。
9.3.10 交易所决定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所要求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之前一个交易日作出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日停牌1天。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9.3.11 交易所决定不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向上市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司未按规定公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交易所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9.3.12 上市公司存在第9.3.7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任一情形,导致未满足该条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应当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及时披露年度报告,同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交易所自公告披露之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披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披露后的次一个交易日起停牌。
公司存在第9.3.7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导致未满足该条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交易所自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股票因第9.3.2条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出现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情形,导致未满足第9.3.7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法定期限届满仍未改正的,公司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交易所自法定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公司虽满足第9.3.7条规定的退市风险警示撤销条件,但未在该条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向交易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后,及时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交易所自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9.3.13 交易所根据第9.3.12条对公司股票实施停牌的,自停牌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事先告知书后及时披露。
9.3.14 上市公司收到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后,可以根据交易所相关规定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在公司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有关期限届满或者听证程序结束后15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
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9.3.15 交易所决定不对上市公司股票实施终止上市的,公司应当在收到交易所相关决定后,及时披露并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复牌。公司股票不存在其他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的,自复牌之日起,交易所撤销对公司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同时提醒您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如果有其他问题您也可以点击我头像右侧联系方式与我随时联系,24小时在线服务!

发布于2024-7-9 13:52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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