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退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
发布时间:2024-6-13 10:03阅读:171
强制退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重新上市的,其申请时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因市场交易类指标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3个月;
2、因欺诈发行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其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不得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3、因欺诈发行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被实施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的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
4、除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强制退市公司之外的其他强制退市公司,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满12个月。
强制退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自其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之日起36个月内,交易所不受理其股票重新上市的申请:
1、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强制退市但其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并公告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公司董事会未按规定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票在终止上市后是否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2、在退市整理期间未按交易所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
3、未按交易所规定安排股份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进行转让;
4、其他拒不履行交易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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