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主动型退市和强制类退市规则
发布时间:2024-7-10 11:30阅读:182
主动性退市是指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主动向监管部门申请注销许可证。
例如: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决定不再在本所交易;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并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公司向所有股东发出回购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约,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因新设合并或者吸收合并,不再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并被注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解散等等。
强制类退市主要分为交易类、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违规类四种。
交易类强制退市:例如科创板交易类强制退市:连续120个交易日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2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股东数量均低于400人。
财务类强制退市:例如主营业务大部分停滞或者规模极低;经营资产大幅减少导致无法维持日常经营;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不具备商业实质的交易;营业收入或者利润主要来源于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等。
规范类强制退市:例如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等。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例如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等。
温馨提示: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