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权经营机构确定客户单个合约品种的持仓限额时,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持仓限额。
二、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期权交易、额度使用及风险承受能力情况,按照以下标准,审慎确定、调整客户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单个合约品种持仓限额:
(一)新开合约账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张、总持仓限额为2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400张。
(二)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1000张、总持仓限额2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4000张。
(三)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2000张、总持仓限额4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8000张。
(四)经期权经营机构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开户满10个交易日、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自有资产余额超过300万元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权利仓持仓限额为5000张、总持仓限额为1000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00张。
发布于2019-12-23 21:39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