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仓实行以下基本制度:(1)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2)采用限制会员持仓和限制客户持仓相结合的办法,控制市场风险。其中,期货公司会员实行比例限仓,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实行数额限仓。(3)套期保值交易头寸实行审批制度。同一客户在不同期货公司会员处开有多个交易编码,各交易编码上所有持仓头寸的合计数,不得超出一个客户的限仓数额。交割月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前,各会员、各客户在每个会员处镍期货合约的投机持仓应当调整为6手的整倍数(遇市场特殊情况无法按期调整的,可以顺延一天);进入交割月后,镍合约投机持仓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新开、平仓也应当是6手的整倍数。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和客户的镍期货合约在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持仓限额具体规定如下:
注:上表中某一期货合约持仓量为双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的持仓限额为单向计算;期货公司会员的持仓限额为基数。
发布于2019-11-4 18:14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