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自愿原则。对投保人来说,自愿签订保险合同实质上就是自愿投保,其内容包括:是否投保、是否续保以及投保的险种等,都应由投保人自主选择。《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因此现行法律已就保险合同订立应遵循的自愿原则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这就意味着保险消费者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并不能像订立其他合同一样有充分的协商和选择机会,只能作出接受或不接受的选择,如选择接受,只能是概括接受,不能对其中的某些内容进行变更或修改。在此情形下,作为提供保险条款或保险产品的一方,保险公司更应该充分保障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的自主选择权,而不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强迫他人投保。
未经投保人再次明确同意续保,保险公司就从银行账户扣费违反了投保自愿原则,不仅侵害了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损害了保险业的社会形象,投保人有权要求退回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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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4-4 15:41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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