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
其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然后,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最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依据深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券,以质押券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额为融资额度,向其指定交易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在约定的购回日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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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8-11 16:32 广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