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证券市场现行的涨跌停板制度是1996年12月13日发布,1996年12月26日开始实施的,旨在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保持市场稳定,进一步推进市场的规范化。制度规定,除上市首日之外,股票(含A、B股)、基金类证券在一个交易日内的交易价格相对上一交易日收市价格的涨跌幅度不得超过10%,超过涨跌限价的委托为无效委托。
我国的涨跌停板制度与国外制度的主要区别在于股价达到涨跌停板后,不是完全停止交易,在涨跌停价位或之内价格的交易仍可继续进行,直到当日收市为止
跌停: 沪/深两市某只股票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基础上,限定上下10%浮动,上涨10%为涨停,下跌10%为跌停,每天都可以涨停/跌停10%;st和*st开头的是5%的涨停/跌停限制;新股(N开头的)上市的第一天不受10%的涨停/跌停限制.
发布于2018-10-24 08:59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