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与证券投资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经营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以及其他金融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
证券经营机构是证券市场上最活跃的投资者,以其自有资本、营运资金和受托投资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银行业金融机构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受自身业务特点和政府法令的制约,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一般仅限于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而且通常以短期国债作为其超额储备的持有形式。
保险公司
目前保险公司已经超过共同基金成为全球最大的机构投资者,除大量投资于各类政府债券、高等级公司债券外,还广泛涉足基金和股票投资。
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等。这些机构通常也在自身章程和监管机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证券投资。中国现行法规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用自有资金及银监会规定的可用于投资的表内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但仅限投资于国债。对于因处置贷款质押资产而被动持有的股票,只能单向卖出。银行业金融机构经银监会批准后,也可通过理财计划募集资金进行有价证券投资。
保险公司除投资于国债之外,还可以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性证券。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和投资基金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达到相关监管规定的,也可申请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目前尚未批准金融租赁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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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18-10-2 08:50 深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