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如下:
(1)杠杆比例不同,场外股票配资资金杠杆比例远高于券商的两融,券商的两融杠杆一般控制在1:2之内,而场外股票配资资金杠杆高者可达1:5,甚至1:10,杠杆高则风险更大。
(2)受法律保护程度不同,券商的两融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开展,用资方权益受上述法律法规保护,而场外股票配资无专门的法律法规,本质上属于民间借贷,仅受一般民间借贷法律法规保护,保护程度有限。
(3)配资方不同,券商两融的配资方是券商本身,有相应的管理规范,而场外股票配资的配资方良莠不齐,信誉难以保证,用资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没有安全保障。
(4)对用资方的甄选不同,券商的两融有明确的准入门槛,除了设置50万元的准入门槛之外,还会对用资方的学历、家庭、年收入、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经验、股票账户资产等指标进行适当性评估及后续风险评估,通过评估后方可进入或续约,但场外股票配资,只要用资方能提供足够的资金作保证金即可参与,其风险控制手段只有一条“平仓机制”,对风险承受能力低的投资者缺乏甄别、劝退的手段和意识。
(5)股票交易使用的账户、系统不同,券商的两融为用资方实名开立专门用于两融的信用账户,并为其提供专用于两融交易的交易系统,而场外股票配资,配资方为用资方提供的账户为他人名义或为其账户下设立的子账户,其用于交易的系统外接在券商提供的端口之上。相比而言,账户非实名开立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账户资产权属不清,而将交易系统外接于券商端口上,如恒生HOMS系统,运营维护由配资方、券商之外的第三人维护,稳定性与保密性均难以保障。
(6)投资标的范围不同,券商的两融有沪深交易所明确规定的融资融券标的范围,一般倾向于流通市值大、股价波动小、未被交易所采取特别处理措施的股票,而场外股票配资没有统一的投资范围限制,只有部分出资方处于控制风险的考虑,会对用资方投资ST等股票做以限制。
温馨提示:请远离场外配资,谨防上当受骗。
发布于2018-8-1 14:37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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