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平仓权是指在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产未达到规定标准的情况下,证券公司通知投资 者补充保证金,如投资者未及时补充,证券公司可强行平仓,将该投资者账户中的证券卖出, 以所得资金和投资者帐户中的其他保证金用于清偿融资融券债务的权利。通常,强制平仓的 过程不受投资者的控制,投资者必须无条件接受平仓结果,如果平仓后投资者仍然无法全额 归还融入的资金或证券,还将被继续追索。在融资融券交易的强制平仓制度下,投资者不能 奢望像买卖股票一样“捂着”等待“解套”。
具体来看有五种情况可能使证券公司动用强制平仓权:第一,客户担保物价值低于合同 约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率,且经公司通知后仍未补足担保物;第二,到期未偿还或未全部偿 还融资融券债务;第三,司法机关依法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 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证券公司应当处分担保物,实现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生债 券,之后再协助司法机关执行;第四,当发现授信客户违反合同中所作声明与保证时;第五, 其他应予强行平仓的情况。
实际中,以第一种情况居多,也是投资者需要特别注意和防范的风险。《上海证券交易 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第 39 条规定“当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30%时,会员应当 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追加担保物。前述期限不得超过 2 个交易日”。
我们不妨通过一个例子进一步说明。投资者小张信用账户中有现金 100 万元作为保证 金,经分析判断后,选定证券 A 进行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 50%。在不考虑佣金和其 他交易费用的情况下,小张融资买入了 200 万元的证券 A(融资买入 40 万股证券 A,成交价 为 5 元/股),此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 150%(资产 300 万元÷负债 200 万元=150%)。
之后证券 A 价格连续下跌,第四天收盘价到 3.8 元/股,资产为 252 万元(40 万股×3.8 元/股+100=252 万元),融资负债仍为 200 万元,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为 126%,低于 130%, 证券公司立刻发出补仓通知,但是小张抱着“死了也不买”的心态,没有卖券还款也没有增 加担保物,2 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根据合同将小张信用账户中的证券 A 全部或部分卖出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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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6-6 15:17 成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