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b业务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证券公司IB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为期货经纪商介绍客户的业务。IB制度起源于美国,目前在金融期货交易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得到普遍推广,成功使用一个广意面。证券公司开展IB业务,必须满足相应的资格条件。
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已按规定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两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至少有5名、拟开展IB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具有满足业务需求的技术系统;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布于2018-8-16 16:24 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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