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针对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并购的实际情况,按照“一要促进、二要规范”的总体思路,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在注重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维护保险市场公平秩序的基本前提下,着眼于促进保险业的结构优化和竞争力提升,同时丰富保险机构风险处置的工具箱。《办法》遵循深化改革、推进创新的总体要求,就保险公司并购制定了必要可行的促进政策,以进一步鼓励境内外各类优质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保险业。一是适度放宽资金来源,允许投资人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规模上限为货币对价总额的50%;二是适度放宽股东资质,规定投资人可不适用对保险公司的三年投资年限要求;三是不再禁止同业收购,允许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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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3-22 21:40 免费一对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