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主动退市方案、退市原因及退市后的发展战略,包括并购重组安排、经营发展计划、股份转让安排、重新上市安排、异议股东保护的专项说明等;
(2)独立董事应当充分征询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意见,并在此基础上发表独立意见;
(3)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财务顾问为主动退市提供专业服务,并发表专业意见。
在保证投资者决策权方面,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意见,股东大会实施“双2/3”的表决机制。不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且须经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投资者可以在独立董事征询意见环节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通过仔细阅读公司披露的主动退市方案和其他披露文件,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自己的有效表决权维护自己的股东权利。
发布于2018-3-2 15:07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