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5、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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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3-1-9 17:46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