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的规定:“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由此可得,投资者转让的新三板企业股票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就在2017年4月,江苏省地税局表示根据国发〔2013〕49号文件表述的是新三板税收规则“原则上比照”,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应当作为税务执法的依据,应有具体的财税文件支撑。例如股息红利政策就有专门的财税文件出台,说明新三板股息红利参照上市公司执行。所以新三板股票转让应确定为股权转让,需缴纳“财产转让所得税”。(这在我们公众号2017-04-21发布的文章《新三板流通股票需要缴税啦?》中有提及)
所以,转让新三板股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是非常清晰,各投资人还需要根据当地税局的要求,如果税局没有要求,在新三板上买卖股票是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发布于2018-1-31 15:49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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